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学基础综合2018年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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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考研真题答案(法学基础综合)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典第 24 条规定了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分为两类: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有效阻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1)所谓时空性,是指必须
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尚未出现犯罪停止形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2)自动性,是指行为人
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3)彻底性,指行为
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外,还要求有效性。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刑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根据法学大辞典的解释,实行行为,为“非实行行为”的对称。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一种的实行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实行行为和间接实
行行为两种。直接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身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抢劫罪
中行为人直接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遗弃罪中行为人遗弃其应扶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间
接实行行为是指间接正犯的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如女子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
男子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行为是继犯罪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开始
于犯罪的着手,直至犯罪的完结。
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不能仅从形式上理解,还必须要从实质上理解。犯罪的本质是侵
害法益,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即便是某种行为
具有法益的侵害性,但是这种危险程度极低时,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这种行为
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
一方面,实行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由于我国规
定处罚预备行为,因此实行行为必然是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达到紧迫程度的行为。即预备行
为与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不同,而不是危险的有无,至于某种行
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应以行为时的具体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
另一方面,实行行为并不是任何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某种联系的行为,而必须是类型
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实行行为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去实施为原则,为作为
犯。有时行为人用消极的动作来实现犯罪,是不作为犯,这种情况下实行行为的实质内容
需要特别考察。
3、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是指对某项法律决定做出说明,包括在立法过程中对将要指定的法律条文所
进行的论证,以及在司法过程中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
证两种形式。
(1)正确的标准:法律结论的形成依赖一定范围的共识,很大层面属于一种说明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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